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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违章登报是否侵权

1998-07-25 来源:光明日报 申红 朱荣康 我有话说

今年以来,南京人注意到这样一件事:骑自行车违章后,除了违章内容、地点、时间之外,连自己的姓名、家庭住址竟也被公开登上了报纸,有的还连照片也见了报——这些均是在违章者本人不知道或者不同意的情况下被“曝光”的。此举是否合法,是否处罚得当,是否构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,早已在南京引起争论。

如何加大交通管理力度,南京市想方设法在拓宽道路、改造线路、增加车辆的同时,对骑自行车违章者推出了一次重罚50元的措施。可是,总体情况仍未见好转,有人提出,在加重经济处罚的同时,把违章者的姓名、身份证号码、地址(大多为家庭住址)登上报纸,以达到纠正个别人、教育一大片的目的。从今年开始,南京在有影响的《金陵晚报》辟出名曰:“交通违章曝光台”的专栏,定期刊出违章人员名单和住址,后来又发展到把违章者违章现象的照片也拍下来刊登在报纸上。此举一出台,立即引起了违章者本人的不满和反对。有不少违章者提出:未经本人同意公开姓名、住址,这是一种侵权行为,有意无意贬低了违章者在社会上的地位,损害了自己的声誉,这是一种违法行为,应当立即停止。有的还要求有关方面赔偿名誉损失。

南京大学法学院周元伯教授指出:对骑车违章者采用公布其姓名、地址的做法欠妥。对骑车违章实施的处理已不是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关系,其实是一种行政处理,带有行政上的处罚,什么时候、在什么情况下给予行政处理,这决不是任意的,也不是可以为所欲为的。违章者骑车违章要告之其违章行为,请其到交警大队处理,这是可以的,问题在于,公开其姓名、地址作为行政处罚是否过重了,登报就等于公开批评,让社会上的人、让违章者单位、亲朋好友都知道这桩丑事,客观地说,这对违章者本人是一种伤害,至少可以说是对公民的名誉权不够尊重!周元伯教授建议,要登报可以,不妨隐去违章者的姓名、地址,只登车牌号、违章地点、违章内容,或者直接以信函的方式告之其本人,这样同样会达到目的,收到效果。

江苏卓亚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经建认为:南京把违章者姓名、连同住址公开见报,是一种不妥当的做法,把违章者照片不加任何处理,“原汁原味”地登报这就更不妥当了。即使是犯罪嫌疑人公开见报,还要把眼睛用黑条框遮住呢!何况违章者仅仅是骑车违了章,达不到触犯法律、受刑罚制裁的程度。

南京执法部门有关人士则认为:把违章者的情况登报后还是起了比较好的效果的,至少可以遏制住骑车违章的念头和势头。大家都看到报纸了,“违章还要登报,丢丑!我们可不能被登报啊!”——不少读者在互相传阅报纸时都会发出这样感叹!在目前警力有限、人手不够的情况下,借助新闻媒介参与交通管理也是现代化管理交通的一种手段。当然,登报的初衷和出发点并不是要亮谁的家底,要现谁的丑,也只是忠告他们有错就要改,有错就要纠,让全社会一起营造一个文明的交通环境而已。

交通违章曝光是否损害了公民的隐私权,至少目前在南京仍各执一词,公说公有理,婆说婆有理,违章者被“曝光”后生闷气、丢脸面,同情者只能同情而已。报纸的交通违章曝光台仍在定期地刊登违章者的姓名、家庭住址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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